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联合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为了统一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9日召开了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会,市中院民六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以及深圳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随着31个省份相继公布实施细则,推动改革措施落地,一些参保职工打开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发现每个月存进来的钱少了一半甚至更多。争议渐起,不少市民觉得账户里的钱少了就是“亏了”,日后能否享受到报销福利还未知。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每次支付限额从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发生的长期处方医药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958元,缴费基数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588元调整为4986元,上限由22941元调整为24930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现就推进我市高质量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22〕8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见效,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根据《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有关规定,现向广大缴存职工公布2022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新内容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3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4财税[202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五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 6商资发[2023]18号 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7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推进税法典的编纂
- 8个税新一轮改革展望: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所得、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
- 9发改环资[2023]224号 关于全面巩固疫情防控重大成果 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
- 10湘民发[2017]10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
- 11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13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 15主席令14届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16人社厅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 17中级法院和税务局联合,将对民间借贷征缴个税(利息全额的20%)
- 18民间借贷等9类案件税费征缴协作“前置”
- 19财办会[2023]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 20财办会[2023]4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热点内容
- 1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款修订]
- 2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3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4豫人社养老[2013]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5社保增员时提示“存在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相同,但姓名不同的人员”是什么原因?个人关键信息有误如
- 6国务院令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
- 7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8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 9国务院令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版)
- 11国办发[1999]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2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 13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14豫人社办[2018]8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
- 15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16人社部发[2023]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 17中发[2002]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18国办发[1995]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19国发[1998]28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人社部发[2019]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推荐内容
- 1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 2医保个人账户为什么会“缩水”,帮你算一笔账
- 3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 4皖政办秘[202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5杭人社发[2023]6号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6人社部发[2023]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
- 7违法解除被判决继续履行后拒绝员工到岗,怎么办?
- 8鄂人社发[2023]3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9甘人社通[2023]1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
- 10湘政办发[2022]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11湘政办发[2022]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1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 13人民法院报2022年劳动类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 14苏人社发[2023]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16劳动争议纠纷中几个重点关注事项
- 17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目前是否有效的来信
- 18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