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的确定方法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2-23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局工作人员,您好。

  我司系一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当地税局对我司的销售收入有疑虑。请问,在土增税清算时,在哪些情况下,税局可以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进行调增?具体的调整方法(调整顺序)有哪些?

  非常感谢,祝工作顺利!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2-23
 



  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扣除预缴的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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