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发布日期:2023-02-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本文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废止。 )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注: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政策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十六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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