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2-27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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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国家高新企业,是否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证书编号为GR+年份4位+地区码4位+4位随机编码,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证书为SZ+8位数字编码的证书,不能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会通过证书编号校验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深圳市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号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适用范围: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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