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问题
问题内容: 企业成立于2021年11月,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销售,收购是企业自制内部凭证,符合财税2015年78号文的退税条件,2022年3月起,国家下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要求企业收购的再生资源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因企业无法取得,3月起就没有生产,但是企业前期肯定会有一定库存的,每个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企业有2022年1-2月的库存在3月销售,已经全额交税,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购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税赋十分高。现申请退税,因新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没有对以前库存做要求,企业认为应该按以前文件给与企业退税合理,如果不妥,企业应如何办理之前的存货在3月后销售退税呢? 急盼回复!!!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其他疑义,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2-24
答: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内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适用范围: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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