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单位都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问:一个人在两个单位都申报了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汇算清缴的时候,这个全年一次性奖奖金是合并在一起算,还是要把其中一个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到工资薪金里边算? 答:一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若在多处发放全年奖,可以选择其中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他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 比如,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别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在“奖金设置”中点击其中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将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到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缴个税? 1.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例】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10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12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接上例】该个人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4.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提醒】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5.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即在取得收入的次月先由各单位分别代扣税款,个人通过相关渠道办理合并申报。 政策依据 一、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四、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xiaochenshuiwu 一个纳税年度两处以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样代扣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实际操作中,我们知道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分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今天我们就来看几个个税中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案例—— 案例1 张三2019年11月从两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其中A单位支付工资8000元,B单位支付工资10000元。 A单位支付所得为8000元,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B单位支付所得为10000元,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实际情况是A不知道有B,B不知道有A,谁也管不着谁。 解析 居民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平时预扣预缴时,各管各的。但对于居民个人来说,每个月扣了两次5000元,一般会造成“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的情况出现。 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况居民个人本人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例中这种情况很可能需要补税)。 案例2 A企业于2019年12月对所有员工(30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个税税法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个“选择”如何理解呢?是企业来做选择还是员工个人来做选择?A企业的30个员工选择不同的操作,可以吗? 解析 大家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需缴纳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单位仅仅是扣缴义务人。而政策针对的对象是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单位部分员工可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部分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就是说,并不是单位全部要不选择年终奖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要不选择年终奖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案例中,A企业的30名员工2019年12月发的年终奖,其中12位员工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他18位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 李四在一个纳税年度两处以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因此如果两处以上取得的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可以合并为“一次”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当然也可以不选择合并; 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那么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其他处年终奖则只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来源:小陈税务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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