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19-02-02
摘要: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2019-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企业资金拆借税收政策的前世今生

  2月2日在猪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为企业减税降负的路上前进了一步,给纳税人送上了新年大礼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最引发关注的是对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免于征收增值税。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纳税人是有喜又忧,喜的是国家体谅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窘迫现状,对集团内部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给予免税优惠,阶段性地降低了企业税负,也避免了征纳双方就该问题的无休止的争议;悲的是这政策只有不到2年的有效期,到2021年岂不是又要恢复原状。企业资金借贷问题永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更是至关重要。

  企业资金借贷主要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从增值税演变的过程来看,又可分为营业税时代和全面营改增时代。

  第一阶段:营业税时代。

  1、无偿资金拆借。由于营业税具有三大基本原则:应税劳务、在境内、有偿。其中有偿作为营业税的征税基本原则之一,使得营业税时代视同销售行为只能是例外,而不是普遍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在《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有对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看来,无偿资金拆借并不在《实施细则》列明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中。因此,企业间尤其对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拆借是否要征收增值税,税企双方乃至税务机关内部都一直争议不断,支持征税的一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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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助力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中国经济时报:为什么现阶段要为养老产业及相关行业进行减税?

何代欣: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大概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目前我国迈入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阶段之后,有必要对行业税负进行全面降低。我们看到养老产业所带动的相关行业众多,这中间涉及的参与方也非常广泛,因此,为养老产业减税也是全面减税降费一个很重要的领域和侧重点。第二,养老产业是很重要也很特殊的产业。目前中国正迈入老龄化社会,此举是将减税降费的福利输送到中老年人群的措施,也是让减税降费更有获得感的举措。第三,这次对于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应该说涉及到整个养老全链条,包括养老机构、医疗、养老保险等。该措施从整个行业链条上为养老产业起到真正的减税降费的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为什么此次减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而不是其他的税种?

何代欣:第一,我认为在减税降费战略下,中国的减税或将迈向主体税种。目前占税收收入第一位的、规模最大的税种就是增值税,所以减免增值税是减税的一个侧重点,也是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

第二,减增值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养老产业的全链条当中有大量的增值额的发生,以及大量商品和实物的交换,或是耗费。因此在此过程中减免增值税对全面降低该行业和产业的成本,起到积极的现实作用。

第三,此次减免增值税,其实是为未来一段时间之内增值税的减免措施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因为虽然养老产业非常重要,但是其所占据国民经济的位置相对于制造业还是要低一些。所以从该领域开口做增值税减免,也是从小处起步、大处着眼的想法。

减税影响众多,积极效果可期

中国经济时报:能否评价一下对养老产业或者养老行业减税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次对养老相关行业增值税减免的调整?

何代欣:我认为这次对于养老产业和养老行业的增值税减免起到的作用和影响是多重的,具体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传统意义上来看,减税是一个降成本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把它理解为降成本的行为,那么在养老行业或者产业这个层面来说略显单薄。这是因为在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养老行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福利水平,尤其是切实关系到中老年人群的福利水平。当每个人步入老年阶段,能够享受到相对物美价廉的养老服务或者养老产品是大家的期望。我们试图从这个方面输送一些社会福利,给受众群体或相关从业者,这是减税的福利效应的体现。

其次,此次的减税除了面向企业以外,有很强烈的企业向受众溢出的福利效应,直接体现在受服务方和服务者之间,他们可以以更加低的负担进行商品和劳务的合作,并且在市场的交换过程当中,有利于促进行业和产业的向前发展。

最后,此次政策针对养老全链条,包括医疗、保险机构的减税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因为未来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养老以外,还有其他诸如家政、育儿、残疾照顾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特征的生活服务业也需要减税,在此过程当中,我们以养老业务为出发点,未来也可拓展到这些相关的社会福利领域,因此除了成本的降低之外,减税还有更多的福利效应在呈现,可谓双重红利。

热点问答

财税[2019]20号文件企业集团的认定问题

留言内容:

您好:

财税[2019]年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我司与持有我司49%股权的A公司的母公司B、以及我司的子公司C,存在无偿资金借贷,且已登记为企业集团,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其中:B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A为企业集团子公司成员,我司及C公司均为企业集团的参股公司成员),请问,我司与A、B、C之间的关系的是否符合财税[2019]年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中“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的界定。

盼复,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成员,或是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企业集团,则发生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财税[2019]年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回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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