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积分、销售返利、买一赠一模式下的财税风险解析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2-12-01
摘要:双11来临后,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各种商家使出浑身招数来吸引消费者,最常见的就是各种网络红包、折扣券以及消费积分等。今天,就重点说说这些促销手段的财税处理。假设甲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连锁火锅店(一般纳税人),在双11期间推出一项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细则规定。

  企业的促销模式花样繁多,不同的促销模式存在不同的财税处理,尤其是税务方面的涉税风险管理,实务中多数企业没有关注到,从而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为了规避税务风险,针对买一赠一,销售返利,会员积分三种促销模式,我们本节课从会计处理、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三个方面进行逐一解析。

  一、会员积分业务模式下的财税风险解析

  先看案例了解下账务处理,一家奶粉销售商采取消费送积分的购物模式,按照促销活动规定,每消费满100元赠送价值1元的积分,销费金额不足100元不赠送积,该企业未规定积分兑换失效期限,截至2021年12月,积分递延收益期末余额高达680万元。那么,该企业积分消费是如何做账务处理?

  假设:某顾客消费金额含税价113元,企业赠送其价值1元的积分用于抵减以后的购物款项。

  该企业在收到顾客消费款项赠送积分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现金/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

  递延收益/合同负债 1.00

  提醒:

  1、在消费积分时,需要收取的销售款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按照扣减积分价值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使用“合同负债”科目,其他企业使用“递延收益”。

  该企业在顾客将积分兑换消费时,比如购进113元的货物实际支付112元用积分抵扣1元,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2.00

  递延收益/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

  奖励积分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持续消费,根据客户的消费金额赠与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该积分可能有多种使用方式,对于积分奖励兑换问题,商场在收到顾客消费款项赠送积分时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企业已取得全额销售货款,其收入与成本均能可靠计量,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规定。同时,因该企业未设定积分兑换失效期,大量累计结转下来的未兑换积分,实际上已成为失效积分。根据该企业的账务处理,每价值1元的积分就会存在少缴纳增值税0.13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25元,这样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处理上可按照准则规定对赠送积分做递延收益处理,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时对未兑换的积分应做纳税调增收入处理。以后年度该笔积分兑换时,因对应的收入已纳税,会计上虽然确认当期收入,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收入处理,从而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二、销售返利业务模式下的财税风险解析

  返利,是指企业为了刺激销售,提高客户的积极性,在客户达到规定采购数量的基础上给予的让利行为,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形式,其中实物返利中企业给客户的返利产品一般是客户购买的同款产品,如果是其他商品则按照赠品进行处理。

  一)案例分析

  某商业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电产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彩电销售进、销一个价,盈利模式由供应商返利,返利与销售数量挂钩,2021年5月~12月共取得返利计113万元。

  由于购进方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按要求根据收到的金额冲减进项税额,所以由销售方开具113万的红字专用发票。

  1、购进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2、销售方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红字)

  这里有个风险提示:实务中,因开具红票方式过于繁琐,很多企业会在购买方下次购买时进行返还的结算。比如购入100件共100万元,可返利2万元或者返还两件产品。那么在下次购买方购买的时候,比如同样购入100件,可以支付98万元。或者支付100万元,获得102件。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开具发票。比如下期采购100件,返还2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录可以参考:

  借:库存商品(102件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二)发票开具与增值税处理

  实物返利如何开票跟企业的业务模式有关系,实务中常见的两种情形:

  ①先销售后返利,一般是针对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所返商品的蓝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时,根据业务情况按照原发票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进行填写,若没有或者无法确定的信息可以填写为“无”,比如单价不匹配时,可以写成“无”;

  开具蓝字发票时,按照所返产品的实际信息进行填写。

  比如:销售A商品,返利B商品,在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A商品的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开具一张B商品的蓝字发票。

  ②销售和返利同时发生或在下次销售时一起返,一般会按照折扣开具发票。

  将销售的商品与返利的商品一起在发票上体现,同时将返利的商品作为折扣进行开具。

  比如:销售A商品,返利B商品,发票上分别开具A商品和B商品的信息,同时再开一栏B商品的负数。

  税务风险提示:实务中,多数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者是折扣发票,而是让返利方开具咨询费、服务费、业务推广费等类似名目的发票。其实质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根据销售合同,分析业务本质,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返利活动中,无论是返还现金还是交付实物,经济实质均是商品价格打折。一般的商业折扣是在交易发生前直接给予客户价格让步,返利则是附加了条件的价格让步,条件能否满足取决于客户的采购数量,价格让步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后,本质上都是为了增加销售量而给予的价格折扣,都属于商业折扣。(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醒:对于返利跨年度的,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处理

  三、买一赠一促销模式下的财税风险解析

  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看一下,第一个案例

  甲商场反季促销,规定购买一套价值800元(含税)的西服赠送一条价值80元(含税)的领带(外购)。某批发商购买了100套价值800元的西服,同时获赠了100条价值80元的领带,假设100套西服和100条领带的成本分别为50000元和5000元。

  计算得出

  西服销售额=64360.42(元)

  领带销售额=6436.04(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 64360.42

  主营业务收入—领带 6436.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203.54

  借:主营业务成本—西服 50 000.00

  主营业务成本—领带 5 000.00

  贷:库存商品 55 000.00

  风险提示:买一赠一,不是无偿赠送,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对于赠品和主商品是同类商品的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赠品和主商品不同类,例如买房送汽车,买房送装修、加油送纸抽等业务,在实务中企业是通过销售费用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实质上是以实物折扣方式销售商品,实务中赠品又分自制和外购两种情况,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发票开具有关,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主商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商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主商品与赠品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又有两种开票方式:一是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商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二是将主品与赠品金额均按市价(公允价值)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案例二,甲商场反季促销,规定购买一套价值800元(含税)的西服赠送一条价值80元(含税)的领带(外购)。某批发商购买了100套价值800元的西服,同时获赠了100条价值80元的领带,假设100套西服和100条领带的成本分别为50000元和5000元。

  方式一:按照销售100件西服计80000元和100条领带计8000元,分别填列两栏;下一栏按照领带销售额开具折扣额-8000元;最后销售金额和税额合计80000元

  方式二:销售100件西服计80000元和西服折扣额分别填列两栏,100条领带计8000元和领带折扣额分别填列两栏;西服折扣额和领带折扣额,按照西服和领带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折扣额8000元;最后销售金额和税额合计80000元。

  税务风险提示:对于有一些业务,比如买机动车赠送其他物品,由于发票类型比较特殊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上无法体现赠送的货物信息,目前没有具体的开票规定,实际业务处理时多数企业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实际申报时可以通过无票收入填报。

  针对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买房送装修等特殊业务,增值税是否需视同销售需要结合销售合同来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禾兑布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