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3-24
摘要: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问题内容:

  对方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一直未支付,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款项,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付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问,此部分利息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3-03-24

标签: 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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