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推进税法典的编纂
2023年3月18日,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3年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耀斌表示,加强制度性的开放顶层设计与国家发展战略一体规划、一体推进,结合加强法治建设,研究推动国有资产的综合立法,完善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体系。还要推进税法典的编纂,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立法研究,提高中国规制的科学性、法定性,积极做好中国管理、中国规则、中国标准的发展规划,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性开放。 史耀斌表示,加大财税帮扶力度,提高中国企业打入海外市场和供应链中高端的能力,提高参与和构筑全球供应链的主动权。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构,促进与沿线国家核心生产要素、区域优势资源、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有合作,深入挖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市场潜力,在RCEP框架下构建区域市场生产网络和金融体系,适时推动《协定》升级。 史耀斌指出,加强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进一步推动政府、科技公司、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的深度合作,打开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夯实数字经济的发展基础,用足、用好中国庞大的数据资源。 史耀斌还指出,坚决遏制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垄断格局,推进相关行业向社会资本开放,营造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行业制度体系环境,深化产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持续提升产业和市场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并且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和创新网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原标题——史耀斌:加大财税帮扶力度,提高中国企业打入海外市场和供应链中高端的能力 来源:澎湃新闻 胡明《法学杂志》:税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3-01-17 内容提要:宪法是未来税法典编纂的最重要基础,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以及宪法统合都构成税法典最根本的编纂指引。贯彻宪法至上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是编纂税法典的形式要求,遵循人民至上理念则是税法典编纂的实质根基。税法典编纂的宪法规范供给,主要分为确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义务性规范,形成具体编纂的宪法底线、边界和要求。此外,税法典编纂应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实现国家能力建构、市场资源配置、公民社会整合,这是时代赋予税法典应承载的宪法功能。未来税法典的创制,还应前瞻性考量税法与民法、经济法、财政法之间关系,体现宪法对税法典所涉法域关系的统合。 关键词:税法典;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宪法统合 本文载于《法学杂志》2023年第1期。 施正文:税法总则立法的基本问题探讨——兼论《税法典》编纂 六、《税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 (一)编纂《税法典》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科学论断。税法和民法一样,是每个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必须经常面对的。为了充分保障财产权,我们既需要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民法典》,也需要保障公共财产权的《税法典》。实际上,民法和税法分别从保障私权和规范公权之不同角度,共同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呼应《民法典》编纂出台,应当尽快启动编纂一部体系一致、价值统一、逻辑严谨、内容全面的《税法典》,为全面依法治税提供基本遵循。同时,《税法典》编纂中提炼的概念、原则、规则和体系,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税法学发展和主体性意识,税法学将进入以税法解释学为重心的新阶段。 (二)编纂《税法典》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立足我国实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原则。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税法典》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际,体现民族精神和本土智慧,回应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建设中的情况和问题。例如,实体税法应当促进制造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程序税法应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是也应当比较借鉴其他国家税收法典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当前税制国际协调和征管国际合作正在深入发展,我们不仅应当遵循税收国际条约和协定,更应当在全球视野中提升我国税法竞争力。 2.坚持稳定性与开放性相兼顾原则。法典要求相对稳定,但发展永无止境。《税法典》应当兼顾抽象性与具体性,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的关系,用基本概念和原则奠定法理基础,给具体制度设计预留发展空间。作为进入新时代的立法工程,我国《税法典》必须彰显时代特征,体现与时俱进的品格。例如,税种法立法要体现新发展理念,发挥税收在促进创新、绿色发展、分配公平中的重要作用;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数字经济课税规则和征管措施。 3.坚持总则统领各分编原则。税法总则是《税法典》的总纲,应当恪守税法法理和立法规律,进入总则的都是一般规则,是对税法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必须明确税法总则对分编的统领和指导关系,即分编是总则的进一步展开和细化。要避免分编与总则规则的重复,对于总则已经作出规定的规则,分编就不必再予以规定。但在法律适用时,总则与各分编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在分编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分编的规定;在分编无规定时,才适用总则。《税法典》不可能囊括所有税法规则,在处理《税法典》与单行特别税法的关系时,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还需要指出的是,《税法典》作为综合领域性立法,应当解决好《税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 (三)《税法典》的构成及主要立法问题 从国际上看,法国《税收总法典》由第一卷“税基和税额的计算”和第二卷“税款征收”两卷组成,另外还有独立成册的法国《税收程序法典》(一般将之视为法国《税收程序法典》的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在第一卷中还包含了税额确定程序,即法国将税收程序制度分拆在税收总法典的实体法卷、程序法卷和独立的税收程序法典等三部分,难怪连法国人也对这种碎片化立法多有微词。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由第一编“所得税”、第二编“遗产税和赠与税”、第三编“雇佣税”、第四编“杂项消费税”、第五编“酒、烟以及其他特定消费税”、第六编“程序与管理”六编组成,实际上前五编是税种制度。因此,上述两大税收法典共同的立法体例,均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的“二编制体例”,都缺乏“总则编”。 笔者主张,我国《税法典》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采用“五编制体例”,即由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税种制度”、第三编“征收管理”、第四编“法律责任”、第五编“救济制度”和附则组成。第二编的名称没有使用“实体制度”,是考虑到各税种制度中也含有少量程序制度,而在各程序编中也有实体制度,使用税种制度既符合立法实际,也更加形象实用。第四编“法律责任”是由现行《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一章调整过来的。另外,也可以考虑将后三编合并为“程序制度”编,即采用“三编制体例”,这样在条文数量上更均衡一些。但从学理性、逻辑性上讲,“五编制体例”更科学。不过两种体例只是在编排形式上的差别,在实质上没有区别。 编纂《税法典》虽然不是制定全新的税收法律,但也不是对既有税法的简单汇编,而是既“编”又“纂”,即要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税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内容广、问题多,理论性和实践性都特别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税种制度”编中,要优化税制体系,解决税种定位不科学、功能冲突和重复征税问题,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必要整合到其他税种或废止;要协调相关税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政策,建立统一的绿色税制体系;要对概念术语进行提炼规范,建立统一协调的所得税制度;要设计适当的引致性规范,协调与私法的关系。在“征收管理”编中,要完善涉税信息提供制度和税额评定制度,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在“法律责任”编中,要确立归责原则和责任免除制度,降低罚款处罚程度。在“救济制度”编中,要废除缴税前置门槛,增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考虑设立税务法院等。 可见,《税法典》的编纂是一项系统的立法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必须科学谋划,稳步推进。笔者建议,《税法典》正式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税法总则。第二步,编纂《税法典》各分编并进行拆分审议,力争在2035 年正式实施。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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