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问: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答:企业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可以考虑基础曲线加溢价的构建方法。 (1)基础曲线考虑由以下三段组成: ①20年以内期限的曲线部分为当前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如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等; ②20年至40年期限的曲线部分为采用二次插值法、Smith-Wilson方法等系统合理的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的终极利率过渡曲线; ③40年以上期限的曲线部分为用按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终极利率表示的曲线。 (2)溢价。 溢价应当反映未包含在基础曲线中的流动性效应、税收影响等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包括逆周期调整等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关的因素。溢价应当基于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 企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外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应当基于该外币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确定。 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答:企业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信息的,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有关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答:为避免基础项目中这些资产(或负债)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在相关保险合同与基础项目终止确认后仍无法为零的情况,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两项之差确定基础项目中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1)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扣除该资产(或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影响金额。 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答: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一百零七条,过渡日是指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子公司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作为过渡日,也可以将集团公司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自过渡日起的比较信息。 例如,集团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应当在2026年的财务报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过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执行日,同一保险合同的计量在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相同,则能够避免上述差异。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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