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等9类案件税费征缴协作“前置”
本报讯 (中国税务报记者施斌 通讯员陈俊铭 吴棋丹)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了解到,该局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加强合作,目前已在民间借贷案件、不动产司法拍卖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协作机制,促进了相关案件税费征缴。 据统计,2022年,宁波税务部门通过与法院协作,强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案件税收监管,共征缴入库税费4.32亿元;通过及时介入企业破产案件,确保5.25 亿元各类税费债权得到依法处置。 “从2019年起,宁波税务部门开始尝试与法院携手,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司法案件加强协作,并联合制定相关制度,以此强化税费征管。"宁波市税务局法规处副处长颜宝铜介绍说。 经过不断探索,目前宁波税务、法院双方在民间借贷案件税费征缴方面,已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法院在审理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会及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案件情况通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随后向法院出具函件,说明案件涉及的待缴税费情况。案件审结后,在法院的协助下,相关税费会由执行款直接划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积极探索实践税务与司法协作共治,经过不断努力,目前已与法院协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民事案件涉税事项全流程协作机制,使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企业破产清算等9类民事案件实现了税费征缴协作“前置”,协同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不仅使民事案件涉税事项便捷办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而且避免了相关案件税费流失,提高了纳税人缴费人税法遵从度。 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杭州市税务、法院共传递涉税信息425条,协作审理执行民事案件215件,共完成涉案税费征缴1.53亿元。 9类民事案件涉税事项实现全流程协作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强协作共治,既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实现税收共治的重要路径,也是杭州提升地区税收法治水平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税务、法院实现协作共治后,通过在信息传递、操作流程和执法口径等方面统一步调,不仅可以切实降低司法部门在涉税信息获取等方面的成本,也可以有效提高税收行政执法和涉税案件执行质效,使涉税案件的相关税费得到有效监管,解决执行难、入库难问题,避免税费流失。 据了解,经过近几年的持续努力和探索,杭州税务部门已与法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协作共治制度,逐步构建起涵盖“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破产注销”等多个环节的全流程协作机制。 目前,杭州法院系统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等9类民事案件后,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的情况进行审核,如案件涉税财产和行为符合税费征收相关规定,法院会向案件当事人发放《税费缴纳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具有纳税义务,应于案件审理完成后依法自行申报或由法院协助缴纳税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市、区(县)两级税务、法院根据常态化沟通机制,由固定的联络人员加强案件审理进度跟踪,及时交流涉税信息,解决涉税问题,通过相关流程的无缝衔接,避免同一案件因涉税问题多次函询的情况,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在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环节,杭州税务部门根据与法院达成的共识,会提前介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确定涉案财产、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税费的情况,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以提高后续案件执行效率,确保税费顺利征缴。 为强化破产案件协作,杭州税务部门联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试行)》,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债权申报、信用修复、税费优惠政策享受、破产注销等流程和涉税事项处理进行规范。同时,税务部门还通过“浙政钉”等网上平台为法院提供不动产变价处置税费种类清分和计算等服务,相关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即可完成破产程序涉税事务的办理和税费清缴。 搭建“双平台”,及时沟通解疑难 “在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涉税疑难问题,这时税务、法院的及时交流和研讨,显得十分必要。涉税问题的高效处理和解决,将有效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并促进税费的依法及时征缴。”杭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税务干部赖小华介绍说。 为此,杭州市税务部门与法院建立市、区(县)两级税务、法院“双平台”日常沟通制度。其中,“税法协作群”平台是税务、法院双方建立的快速网络沟通平台,双方指定专人从事信息传递和维护工作,以提高涉税案件信息交换效能。如果遇到比较棘手的、无法快速解决的涉税问题,税务、法院的另一个专项研讨平台——联席会议将立即启动。在联席会议中,双方会对一些复杂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税收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并达成共识,以推进案件审理工作。 目前,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杭州税务、法院已针对性解决涉案个人所得税核算等9个实操疑难问题,为类似涉税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税费征收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便于执行法院判决的涉税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近缴纳税费,杭州税务部门还在市、区(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纳税专窗,与法院执行局、人民银行金库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民事执行各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人和办理期限,形成“案件信息告知书—协助征收税费函—依法划转款项—开具完税凭证”紧密衔接的工作流程,使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可就近快捷办理涉案税费缴纳业务。 “点对点”协作,加强涉案税费征缴 据杭州市税务局法制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为加强民事案件税收管理,避免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税费流失,自2019年开始,杭州税务部门首先尝试从民间借贷案件入手,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加强案件涉税事项监管。 杭州税务部门与法院明确:对于职业放贷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法院执行部门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案件本金与利息执行动态,税务机关根据法院通报情况计算案件所涉事项的应缴税费,并告知法院税费金额及税款划缴账户信息。随后,法院根据税务部门来函信息,采取从执行款项中依法扣缴涉案税费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或通知当事人申报完税后持完税凭证向法院申领执行款的方式,确保涉案税费及时征缴。 在职业放贷人税费征缴机制有效运行后,杭州市税务部门与法院进一步扩展协作范围,对申请执行人为非职业放贷人员的民间借贷案件,也加强了税费征缴管理。为便利相关案件税费征缴,杭州市税务部门设置司法协作专岗,完善税费统计、征缴和入库的相关流程,建立“专岗统筹,分类计算,联动扣缴”的内外协同征缴机制,通过“税务—法院”的“点对点”协作,实现涉税征缴信息无障碍快速传递,税费款准确执行到位。 不久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周某与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明确周某的涉案借贷行为共涉及收入600多万元,其中包括违约金260多万元。按照协作机制,法院及时向滨江区税务部门发送了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 收到法院信息后,滨江区税务部门迅速组织货劳、个人所得税等部门开展涉案税费的计算工作,并向法院回函告知涉案当事人应就其所得的利息和违约金缴纳税费66万元。法院收到税务机关函件后,通知当事人周某进行纳税申报,但周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违约金收入不应缴税。 为此,法院与滨江区税务人员共同约谈了周某,对其进行税法宣传,详细讲解了相关税费计算的依据和方法,经过税务、法院细致的工作,最终周某消除疑惑,如数申报缴纳税款。 精准监管,二手房案件快审速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住房需求的不断提高,居民不动产交易(二手房交易)越来越活跃,不动产交易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呈现增长状态,这类案件快速、妥善处理,不仅与居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也关系到相关税款能否足额征缴入库。 为加强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税收管理,杭州市税务部门与法院约定,法院受理二手房交易诉讼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函》和不动产权属(档案)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函询价格和税费等情况。税务部门收到法院来函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涉案不动产计税基准价格等信息,为法院审理案件、裁决处置涉案不动产作参考。 “建立协作机制后,不动产案件的涉税事项全部进入税收监管视野。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这种函件往来的信息传递和协作模式,在价格确定、税费计算等方面的效率还是不够高。为此,杭州税务部门与法院经过多次洽商后,决定试点应用不动产‘电子模板’,以方便法院确定涉案不动产价格和相关税费等涉税数据,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提高执行效率。”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丁王芳说。 为此,杭州税务部门和法院结合以往案件审理情况,共同梳理了不动产交易案件审理时的涉税事项,根据不动产买卖双方的主体性质、交易类型等不同情况,归纳税费种类、计算公式和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等,研究制作了不动产税费电子计算模板,使法院工作人员审理案件时,可迅速完成涉案不动产价格和相关税费查询与计算工作。 日前,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税务人员的协助下,使用“电子模板”,很快核实确定了涉案房产价值,并计算确定涉案房产相关交易共涉及税费40多万元,为案件顺利作出最终裁决奠定了基础,并确保了涉案税费征缴。 “这项司法协作新举措,使法院审办不动产案件的不动产价格确定、税费计算工作实现提速,不仅缩短了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长,也使后续案件的执行和涉案税费征缴工作变得更加顺畅。”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与法院深度协作,实现民间借贷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企业破产清算等9类民事案件税费征缴协同共治后,杭州市税务部门并未就此停止在税务司法协同共治领域探索的脚步。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不断增多,以及其具有的案值高、相关税款代扣代缴不规范等新问题、新情况,为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税收管理,杭州市税务部门与当地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单位共同召开税收共治协作会议,各参会单位通过研讨,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作范围、信息传递内容、协作机制和数字化征管等方面达成共识,并拟定形成了《关于合作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税费征缴协作会议纪要》。 杭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唐丽敏表示,目前,杭州税务部门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与法院的协作工作已启动,双方将共同研究梳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税事项,明确案件中收入所得性质及税费征缴方式,并在相关案件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以加强案件的税费征缴共治工作。 “我们将结合杭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需要,持续关注税收征管和司法领域新态势、新问题,并加强相关探索和研究工作。与此同时,将继续加大与司法部门的协作力度,通过拓展合作范围、完善合作形式,不断提升协同共治能力,进一步提高税收监管效能。”唐丽敏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1月03日 版次:05 作者:徐婧静 本报记者 虞立教 |
相关阅读
- 中级法院和税务局联合,将对民间借贷征缴个税(利息全额的20%)
- 浙高法[2023]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的通知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 恩中法[2022]65号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恩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企业破产处置不动产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 杭中法[2022]51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的通知
-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 皖税发[2021]7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 豫高法[2021]3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自中法[2021]162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沪科[2023]55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17
- 2厦税发[2023]13号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13
- 3宁金管[2023]5号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11
- 4云政发[202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8
- 5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方案7
- 6沪科规[2019]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6
- 7大自然资发[2023]5号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关于在市内四区实施存量房“带抵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业务6
- 8粤澳深合执字[2023]5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6
- 9民间借贷等9类案件税费征缴协作“前置”5
- 10襄阳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工作试点方案4
- 11沪科[2023]50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3
- 12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
最新内容
- 1民间借贷等9类案件税费征缴协作“前置”
- 2法发[2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 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
- 5法发[2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 6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7法[2021]2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9国统字[1998]200号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条款修订]
- 10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热点内容
- 1主席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 2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 3公章、法人章、发票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 4体改生[1992]30号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 5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 6法[199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7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8川高法[2020]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9税总发[2017]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阅[1999]33号 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