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2]第1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3-03
摘要:适用汇综发〔2012〕第156号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应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提取外币现钞等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汇综发〔2012〕第156号           2013.3.1

  禾兑笔记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各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顺畅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手续,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通知》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汇单位)应按照国家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提取外币现钞等手续。

  二、用汇单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不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财预〔2012〕410号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1月l日

标签: 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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