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还原应否课税?聚焦代持关系真实性和合理性
编者按:代持股还原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出资人出于其他考量,以他人(包含自然人和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后,通过解除股权代持关系以自己名义直接持股。从法律实质上看,代持股还原是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确权行为,但由于我国税法尚未对“代持股”的性质作出明确,导致实践中对于代持股还原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应当由哪一方缴纳税款等问题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本文拟在梳理代持股还原个税征管不同实务处理的基础上,提示该类业务的涉税风险和应对策略。 代持股还原情境下个人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根据现有公开案例以及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各地税务对于代持股还原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口径并不统一。总体上看,实务处理中存在以下三种分歧: (一)采形式课税原则:视同股权转让 目前,代持股还原的主流税务处理方式采纳形式原则,即依据商事外观,视同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对于代持股转让所得,由显名股东承担纳税义务。
(二)低价或无偿转让视为有正当理由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确了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当代持股双方具有上述关系时,即使将代持股还原视同股权转让,因税务机关认可其实际未取得转让所得或取得所得偏低,代持股双方均无需缴付个人所得税。
持实质课税立场的观点则认为,代持股还原的实质在于终止委托代持关系,代持股双方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办理股份登记过户,事实上,股份权属在代持前后均由隐名股东控制、所有,代持股还原不产生应纳税所得,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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