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1-31
摘要: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           2023.1.9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浩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2023年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负责做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部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审查工作机构,统筹司法所等力量,做好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前三款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 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行政立法、突发事件应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行政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根据要求,依法编制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单位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出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签订形式、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协议采用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的,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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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行政合法性审查规定》的法治意义

赵宏/文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该规定将于2023年2月9日公布, 4月1日施行。此项规定可说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和重要的法治价值。

该规章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做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活动。这种事先审查是预防性行政法制的重要一环,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避免行政决定违法嗣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和争议。

其实,事先的法制审核在此前的立法和实践中早有端倪。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要进行前置性审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多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就出现过。国务院2018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出形成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四种情形。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开创性在于,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基础上,将重大行政决策,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协议都一体性地纳入了前置审查的范畴,在更大范围内预防、避免和减少了行政可能的法律风险。可以预见的是,在《规定》颁布后,浙江将成为全国行政合法性审查适用范围和规范对象最广的省份。

此外,为确保这种前置审查不流于形式,《规定》明确规定了“三不原则”,即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交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三不原则”相较《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更为严格,也充分体现了浙江省政府将前置审查内嵌于行政文件、决策、决定和协议做出的前阶段,由此来严格把控行政合法的决心。

除审查范围扩张外,《规定》有关审查范围、审查事项和审查标准的规定都相当详细,也颇具有示范意义。例如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中,除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外,《规定》还特别规定了“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在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中同样纳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上述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分散进行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在审查程序上,《规定》的规定同样可圈可点。从起草和承担单位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须向政府办公机构提供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提交后的初审,审查方式的确定、意见的制定和具体处理方式,《规定》已构建起相对体系性和规范化的审查机制。而根据不同情况所做出的四类审查意见,即审查事项合法、审查事项需要修改、审查事项需要补充相关程序、审查事项不合法,亦体现出《规定》制定者务实和创新的精神。

《规定》另一值得称道之处在于其专章规定了“数据赋能”。数据时代下利用数据技术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已成为必要之举。在本章中,《规定》不仅提出要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数字化建设,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行政合法性审查职能化应用体系”,还提出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审查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综合集成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实现数据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有序流动,而这些行政合法性审查数据也会在决策、管理、监督、行政争议预防、基层治理等各方面发挥数据赋能作用。今年2月1日,浙江省司法厅创新推出了行政行为码。行政行为码不仅可提高行政处理的效率,同样有助于相对人的有效参与和监督。综合上述行政行为码和数据化的合法性审查,浙江在适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方面同样走到了前列。

行政权的法治化可说是法治国家的永恒主题。浙江省作为推行行政法治的先锋,其举措一向都具有示范意义,此次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也不例外,其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诉源治理、拓展预防性法制、提升数据赋能等方面都做了很好的尝试,我们也乐见这部规章的颁布施行。

来源:经济观察报书评  2023-02-04 

(作者系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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