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的电子发票税率栏显示符号*,是否合规?
问题内容: 电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不显示具体税率,请问这样合规吗? 网上查询到江苏等省税务答复该类发票是合规的(详见附件),浙江省是否适用? 附件: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电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不显示具体税率,符合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是合规的,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3-02-16 问:电信行业开具的是电子发票,而发票上税率一列只显示符号*,不显示税率,请问这样是否合规?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备注: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已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生的是基础电信服务,取得发票的税率是9%%,如果发生的是增值电信服务,取得发票的税率是6%。因此,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 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开具时并不知道,如:充值电话费开票,无法区分哪些是6%,哪些是9%,也就没法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 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这些电信运营商企业是会按照最终实际计费的收入结构来相应按照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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