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5%、25%,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或许不是穿透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或许源自1986年开始的经济联合组织、联营企业的“先分后税”,1993年,新财务制度实施后,联营企业利润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原“先分后税”办法停止执行。 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停止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国内版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常对此类“先分后税”称为穿透,但我们认为穿透的说法或许并不准确。 虽然理论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穿透),但目前只有规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创投20%个税,对其他所得并无单独计税即穿透的规定,并规定对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标准”投资架构:个人-公司-经营资产及投资资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股权投资分红,两道所得税各行其是。 合伙企业下,个人-合伙企业-经营资产及投资资产,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穿透的话,应将经营和股权投资等直接由个人按分类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回顾上述经营所得的历史即可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先同样存在经营实体层面缴纳所得税和个人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两道所得税,而1993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无非是将这样两道所得税合并为一道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先分后税”并非完全的穿透,这样和“标准”投资架构的税负不会相差太远,平衡了税负。 自然人A、B分别以100万出资设立合伙企业D(分别持有50%的份额),合伙D以200万出资设立公司E,经过经营,公司E公允价值为1000万。B以500万将全部50%份额转让给C,B按财产转让所得(500万-100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企业D出售公司E股权取得1000万转让收入,C应按经营所得税5%-35%的累进税率(1000万元-200万元)*50%=400万元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例引用自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的几篇系列文章) 因此得出合伙企业这样导致重复纳税和计税基础需穿透的结论。 不得不说,上述案例中,把合伙企业D换为公司D,存在同样的“重复纳税”。 自然人A、B分别以100万出资设立公司D(分别持有50%的份额),公司D以200万出资设立公司E,经过经营,公司E公允价值为1000万。B以500万将全部50%份额转让给C,B按财产转让所得(500万-100万)*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公司D出售公司E股权取得1000万转让收入,公司D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给C,C按股息红利缴纳400万元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仅看个人所得税这一道,彷佛是20%与35%的税负差,但把企业所得税考虑进来,就是35%与(25%+20%,不能简单相加)的税负差。 认为合伙企业下的“重复纳税”是20%+35%的“重复纳税”,那么公司下就是20%+(25%+20%)的“重复纳税” 这显然不是合伙企业税制的问题,毕竟这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需要放在国内整体税收法规、税制下考虑。 目前“穿透”计税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其中股息、红利我们分析过,只可能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按5%-35%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看前面的股权结构和两道所得税就明白了。 除此之外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是“先分后税”,不是穿透。 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相关阅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
- 京财税[2020]264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7号 穿透检查在防范财务舞弊中的适当应用
- 合伙企业取得分红,自然人合伙人个税问题
-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分红能否免征所得税?
- 合伙企业养鸡增值税及合伙人个税能否免征?
- 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 合伙企业承受合伙人投入的房产是否需缴纳契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20%、35%、25%,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或许不是穿透34
- 2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问题32
- 3企业所得税一年期的商业保险费需要分摊吗?26
- 4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6
- 5不要认为养老问题还有拖延的机会,以后再做选择会更艰难11
- 6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10
-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8
- 8国家医保局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7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6
- 10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负责审核西部大开发行业判断?5
最新内容
- 120%、35%、25%,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或许不是穿透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改]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4贵州省2022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公示
- 5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 6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公示
-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示2022年度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通知
- 9发改高技[2023]139号 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热点内容
-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3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4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5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6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7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8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0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