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汇编(2023年3月)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3-10
摘要: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目录

  一、基本规定
  二、免税收入

  2.1国债利息收入
  2.1.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2.1.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2.1.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2.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2.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2.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5永续债利息收入
  2.3非营利组织收入
  2.3.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2.3.2非营利组织收入认定管理
  2.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5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2.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2.7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2.8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
  2.9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2.10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免征、减征优惠
  3.1农、林、牧、渔业项目
  3.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3.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4技术转让所得
  3.4.1优惠条件
  3.4.2优惠核算
  3.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6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4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减免税额优惠
  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4.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4.1.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
  4.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4.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加计扣除优惠
  5.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5.1.1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1.1.1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1.1.2特别事项的处理
  5.1.1.3会计核算与管理
  5.1.1.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5.1.1.5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5.1.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5.1.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
  5.2工资加计扣除
  5.3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5.4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
  6.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
  6.2创业优惠条件与管理
  6.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政策

  七、加速折旧优惠
  7.1加速折旧方法及管理规定
  7.2特定产品、特定企业折旧规定
  7.2.1外购软件
  7.2.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7.2.3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的规定
  7.2.4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7.2.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7.2.6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7.2.7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7.2.8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除

  八、减计收入优惠
  8.1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8.2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
  8.2.1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2.2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8.2.3核算要求
  8.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8.4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8.5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九、税额抵免优惠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

  10.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0.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0.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十一、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十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三、文化产业税收优惠
  十四、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4.1.1基本规定
  14.1.2人员范围
  14.1.3企业范围
  14.1.4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4.1.5监督管理
  14.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4.2.1基本规定
  14.2.2人员范围
  14.2.3企业范围
  14.2.4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4.2.5政策执行期限
  14.2.6享受方法

  十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基本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三十六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5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近期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该办法通过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统一管理要求,为企业能够及时、精准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情况,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方便企业查询和使用。二是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留存备查资料管理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用于证实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由于企业情况不同,留存备查资料难以全部列示,因此《办法》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企业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办法》实施后,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按照《目录》中列示的“享受优惠时间”自预缴申报时开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事项。

  在享受优惠事项后,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对后续管理提出要求

  为加强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三、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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