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0-01-29
摘要: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合并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所得单独办理汇算清缴。注意: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生产经营所得时,只能在综合所得里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问: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答: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合并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所得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生产经营所得时,只能在综合所得里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课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必知的财税知识解析.pdf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