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问: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同时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汇算清缴? 答: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合并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所得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生产经营所得时,只能在综合所得里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课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必知的财税知识解析.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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