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开发的技术能否资本化的问题
问题: 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技术发生的相关支出能否资本化? 解答: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该交易的经济实质相当于公司自行开发相关技术(研发劳务外包),还是实质上相当于外购技术。如果实质上相当于自行开发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判断该等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支出还是开发阶段支出,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三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判断是否已经符合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如果实质上相当于外购的,则按该准则关于外购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判断该交易的经济实质是自行研发(研发劳务外包)还是外购技术,主要区分标准是对研发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以及研发完成后研发成果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归属的判断。例如委托研发合同对下列事项的约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1)开发过程中的技术风险的承担情况:例如,如果在开发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导致开发失败,则企业作为委托方是否仍然需要支付约定金额的开发费;还是约定如果研发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则委托方可以不支付约定的研发报酬。 (2)开发过程中的经济风险的承担情况:例如,如果在开发过程中遇到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不包括委托人提出需求变更等委托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开发周期明显延长,开发支出明显超出原先的预算金额(甚至可能导致该项目丧失商业价值)时,追加的研发成本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还是合同仅仅约定了一个固定金额,委托人不承担额外的追加支出。 (3)研发成果的产权和经济利益归属情况: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均由委托方申请并享有,受托方是否仅就其提供的研发劳务获取报酬,不享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托方就该研发项目可取得的报酬是否与研发成果的未来商业价值无关,而主要是基于实际发生的研发成本加成的方法计算。合同是否对委托方未来使用该知识产权的范围施加了限制。 对于交易的经济实质的判断,很可能是相当复杂和主观的。实务中应结合具体的业务背景参照前述原则进行判断。 来源:瑞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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