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摘要: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第一条)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62号)
问: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第一条)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62号) 温馨提示您: 1、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含义及要求您可以参考财税[2017]33号文第二、三条具体规定。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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