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注:人数计算时因各地执行有差异,实际是否取整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这里的工资是指企业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工资,也就是企业发给员工扣除三险一金以及个税前的工资。 政策依据: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依据:河北地区了解到,当地税局会确定一个具体数据,企业按照税局确定的具体数据计算缴纳即可。 适用范围:除河北、新疆、陕西、四川、重庆、山东、北京、天津、湖北、广东以外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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