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
摘要: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 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问: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 适用范围: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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