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总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目前执行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暂时有两种口径可以参考,建议核实当地税局口径: 口径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企业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的; 口径二: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购货单、订货单、调拨单等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 实务处理: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其行为主体属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双方均具有缔约自由,体现了平等自愿的民事法律原则。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企业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不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另外,总分公司的调拨单不具有合同性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口径二: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购货单、订货单、调拨单等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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