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
摘要:北京地区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问:北京地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北京地区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京财税[2006]947号 北京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范围: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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