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纳个税?
问: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纳个税? 答:参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个税处理方法进行缴纳个税。 注: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如果按月发放,则每月均需要申报此笔竞业限制补偿金,次月申报时,需要将之前累计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合并申报,以前月份已经申报缴纳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减。 参考文件:深地税发[2008]416号、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政策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适用范围: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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