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的房屋如何计算个税?
摘要:无偿受赠的房屋如何计算个税?受赠无偿取得的房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赠无偿取得的房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2)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或合同未标明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无偿受赠的房屋如何计算个税? 答:1、受赠无偿取得的房屋,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受赠无偿取得的房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偏低或合同未标明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相关阅读
- 纳税人在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小规模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是多少?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
- 深地税发[2005]3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沪财发[2023]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免征增值税?
- 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温馨提示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