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属于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注:以上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问:取得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属于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注:以上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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