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费形成资产的处理
问题: 接受施工单位捐赠的临建费形成的房屋资产是否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背景: A公司在基建期间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建设办公楼及职工宿舍楼七幢,用于基建期施工单位办公及民工住宿使用,基建期结束后未拆除,目前作为职工宿舍及燃料部办公使用。2011年12月,A公司取得施工单位将临建房屋捐赠给A公司的捐赠函,A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712.05万元,A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认了固定资产及营业外收入。 解答: 管理层应考虑以下因素:(1)临建房屋的权属办理情况,以及是否不属于违章建筑;(2)施工单位将临建房屋捐赠给A公司的原因,包括当初支付临建费给施工单位时对使用该临建费购建的资产权属的约定(当初是否就约定要在施工完毕后无偿归还,还是后来完工后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处理方法改变),以及为何施工单位没有就此向A公司索取补偿;(3)以往类似建设项目中对临建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惯例。 如果根据相关合同或者实务惯例,在支付临建费时即可以预见到将可收回由临建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则应理解为企业以支付临建费的方式委托施工单位建造固定资产,这部分由临建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此时应当以实际建造成本而不是现在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应当从整个建筑项目基建工程的成本中转出,单独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不形成营业外收入;如果原先并未约定该部分临建房屋可由A公司收回,后来在完工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施工单位自愿将其赠与A公司的(施工单位放弃了其根据合同或者实务惯例可获得的利益),则在对此取得合理解释的前提下,可以认可为一项与主体工程施工项目无关的捐赠,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来源:瑞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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