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后领用农产品生产13%的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加计扣除?
摘要: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即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提醒:如果您属于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按照上述处理方法扣除。
问:2019年4月1日后领用农产品生产13%的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加计扣除?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即统一按照1%加计扣除,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提醒:如果您属于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执行,不按照上述处理方法扣除。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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