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及优化规定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0-01-27
摘要:纳税人以当月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因为增值税改革后已取消营业税,故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乘以当地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率3%,地方教育费率2%,得出的是城市当月应缴纳的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1、什么是城建税?

  城建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额+实缴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2、什么是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征税税对象主要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3%

  3、什么是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

  计算公式: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以当月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因为增值税改革后已取消营业税,故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乘以当地城建税税率(7%或5%或1%),教育费率3%,地方教育费率2%,得出的是城市当月应缴纳的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1、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优惠规定

  根据财税[2016]12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12号优惠规定看起来和财税[2019]13号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很相似,都规定了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免征。但是财税[2016]12号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优惠规定是针对所有纳税人,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

  自然人纳税人也是小规模纳税人,那自然人适用吗?按照财税[2016]12号的意思,是对按月或者按季度的纳税人有优惠。不过每个地方的税务局,对该条的把握口径还是有区别的,像北京市税务局就明确答复,财税[2016]12号中说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包括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因此,部分地区在为个人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只征收城建税,不征收附加费。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规定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规定,就是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22]10号文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中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票,需要就专票部分缴纳增值税,那么这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需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参照财税[2016]12号减免。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是执行最高幅度减征,也就是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城建税就是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是减半征收(月收入未超过10万或季度未超过30万的免征)。

  财税[2022]10号公告,延长小规模纳税人的“六税一费”减免到2024年12月31日。

  那这里的“六税一费”最高减征50%的优惠政策,自然人适用吗?回答是肯定的,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

  3、针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优惠规定

  针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优惠规定,就是财税[2022]10号文了。财税[2022]10号中最重要的规定不仅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还明确优惠扩大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财税[2022]10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 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 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达10万,季度销售额不达30万的纳税人,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达10万,季度销售额不达30万,因为免了增值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免了。

  2、国家重点水利建设基金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免地方教育附加。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注意:不抵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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