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税款所属期如何填写?
摘要:耕地占用税的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参考下面填写: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
问:耕地占用税税款所属期如何填写? 答:耕地占用税的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参考下面填写: 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 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附件。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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