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何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问: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何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相关阅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专家谈:完善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服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居民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 深地税发[2005]3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沪财发[2023]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金融工具、境外投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疑难问题“会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免征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