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怎么计算?
摘要: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以下公式计算: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当月开出发票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
问: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怎么计算? 答: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以下公式计算: 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当月开出发票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 提示: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适用范围:广东 |
相关阅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到期废止]
- 粤办函[2023]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 粤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
- 粤医保规[2022]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筹资政策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5]3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0]49号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省户籍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2]29号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