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问:土地增值税中的“赠与”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注: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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