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内税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18-10-18
摘要: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

  价内税是“价外税”的对称。包含在产品价格内的流转税。它是计划价格体制下,国家提取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课税方式。计划价格订价的一般原则为: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则由产品成本 (C+V)和产品盈利 (M) 构成。其中M又可分解为产品利润 (M1) 和产品税金 (M2)。因此,产品税金不仅是产品价格的合理部分,也是产品价值的有机部分。这种包含产品税金的价格,通常也称为含税价格。价内税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调节产品利润水平,且是缓解价格矛盾的重要工具。“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

  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

  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应缴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税率

  价内税是指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凡是商品价格中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不包含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统称为价内税。我国消费者购买零售消费品,一般按消费品标明价格支付货币,并不知道消费品已缴税款有多少。因此,价内税具有隐蔽、间接、稳定的特点。

  价内税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都是价内税。 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凡是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统称为价外税。

  在价外税条件下,购买货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场价格由生产价格和商品税金两部分组成。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一般不会产生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价外税具有直观、透明、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纳税人相互监督并了解对国家贡献的大小。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是流转税从税款相对于计税依据而言的,凡是税款在计税依据之内包含着的就是价内税,凡是计税依据不包括税款的就是价外税,目前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流转税都是价内税。但价内税和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但在依据含(增值税)税价计算时需要进行还原为不含税价格进行计算。在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就是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一计税依据。

标签: 消费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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