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05-03-22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5]45号                  2005-03-22

  禾兑笔记提示——依据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标签: 契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