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问: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答: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下: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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