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84号 2003-08-20 禾兑笔记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9]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国税发[200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5.依据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法规延长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
相关阅读
-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问题32
- 2企业所得税一年期的商业保险费需要分摊吗?26
- 3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16
- 4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6
- 5渝府办发[2023]第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13
- 6深中法2006[8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10
- 7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10
- 8不要认为养老问题还有拖延的机会,以后再做选择会更艰难9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8
- 10国家医保局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7
-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6
- 12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负责审核西部大开发行业判断?5
最新内容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改]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3贵州省2022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公示
- 4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公示
-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示2022年度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通知
- 8发改高技[2023]139号 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 10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热点内容
-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3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4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5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6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7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8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0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