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与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问:农产品加计扣除与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举例:A公司是2018年3月1日成立的乡村旅游企业,同时兼营农产品加工业务,A公司2018 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总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旅游服务销售额60万元。 因60万÷100万×100%=60%,60%>50%,所以该公司满足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的条件;兼营农产品加工13%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 公司既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七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2019 年4 月19 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在线访谈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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