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零税率,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工作流程?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3-02-16
摘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是一家做海外研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今年开展新业务,符合零税率的政策,因为没有什么进项所以也不需要退税,想选择免税。然后问题1: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需要先进行零税率备案吗?2: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具体流程可否告知?3:选择免税后的,每个月要做什么呢?4:需要给商务局要提供什么材料吗?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操作路径: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在线办理。

  2和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操作路径: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在线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第19行“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商务局问题建议联系相关部门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3-02-16


  问: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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