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95号 1998-11-10 禾兑笔记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的有关法规,现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规及有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法规,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就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三、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法规,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四、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法规,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法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合同、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评估证明等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百分之十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一条法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保以下的罚款。 八、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法规,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法规,契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收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 十、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进行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10日 |
相关阅读
-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 日
- 周
- 月
- 季
- 年
- 总
- 1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问题32
- 2企业所得税一年期的商业保险费需要分摊吗?26
- 3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16
- 4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6
- 5渝府办发[2023]第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13
- 6深中法2006[8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10
- 7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10
- 8不要认为养老问题还有拖延的机会,以后再做选择会更艰难9
-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8
- 10国家医保局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7
-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6
- 12国家发改委哪个部门负责审核西部大开发行业判断?5
最新内容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改]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3贵州省2022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公示
- 4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 5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公示
-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示2022年度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的通知
- 8发改高技[2023]139号 关于印发第29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7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六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二批)
- 10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热点内容
-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图)
- 3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颁布)
- 4党费、党建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区分、列支与核算
- 5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6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的会计处理
- 7非贸付汇如何正确核算税费及如何操作?
- 8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条款解读:第八条 纳税调整
-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10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