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摘要: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品目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问: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转售货物的中间商收取货款利息,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品目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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