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1992-08-01
摘要: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第41号         1992-08-01

  禾兑笔记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标签: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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