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税字[1991]37号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1991-06-20
摘要: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37号           1991-06-20

  禾兑笔记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标签: 契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