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播放产品宣传片能否按信息技术服务开具发票?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2020-01-27
摘要:通过互联网平台播放客户的产品宣传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能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开具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问:互联网平台播放产品宣传片能否按信息技术服务开具发票?

  答:通过互联网平台播放客户的产品宣传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能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标签: 发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