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一个误区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解读: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2019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提问】 1.个人能否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一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这种说法是准确的吗? 【实务操作】个人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支付单位如何扣缴果然是: 个人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各自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各自扣除减除费用(累计减除费用或每月5000元),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解读案例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例】某居民个人在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同时任职。2019年A、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5000元和12000元,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且个人承担部分为每月2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600元,选择在A单位扣除,则: 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60000-2000×12-3600×12)×10%-2520=2760元 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60000)×10%-2520=5880元 该居民个人全年合并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00)×12-5000×12-2000×12-3600×12)×20%-16920=22440元 不考虑其他情况,该居民个人需要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税, 即22440-(2760+5880)=13800元。 作者:小陈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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