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1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1990-01-05
摘要: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04号                                      1990-01-05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标签: 印花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3]67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1989]国税地字10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