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字[1989]1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禾兑笔记 人气: 时间:1989-10-09
摘要: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法规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字[1989]110号                                            1989-10-09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

  1.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法规纳税。

  2.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法规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法规。

标签: 印花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运行维护:《禾兑笔记》编辑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QQ:3571296897    微信:zznn9168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9673号    浙ICP备180415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