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的发票冲红,缴纳的附加税是否可以退回?
摘要:主管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主管税局可以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或者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问:税局代开的发票冲红,缴纳的附加税是否可以退回? 答:主管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主管税局可以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或者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三条。 适用范围:全国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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